音樂廳租借辦法
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
租用管理辦法
一、目的
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(以下簡稱本廳)為服務社區與教育、提昇、推廣國內藝術生活水準及人文素養,並健全表演藝術行政管理制度,及其相關設施器材之租用,特訂定租借與管理辦法。
二、申請資格
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、政府機關、學校、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公司等,均得提出申請。
三、使用內容
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,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,並符合文化、藝術、人文與服務等四項宗旨,且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。
四、租借方式
(一)申請手續
1.送件時間:每星期一至五,上午十時起至下午五時止
2.送件地點:(403)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37號8樓
3.送件內容:「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租用申請表」及其它相關附件
4.送件方式: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
(二)場地使用保證金及簽約
1.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十五工作天內,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及辦理簽約並繳納總租金,逾期視同放棄。本廳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,不另行通知。
2.保證金計算方式:每場節目新台幣伍仟元整,使用場地結束後,應於十四工作天內至本樂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。
※ 所有申請手續須在演出之前一個月完成
五、場地租借時段與設備租用費率
場地及相關器材租用收費表
| 收 費 項 目 | 星期一 ~ 星期五 | 星期六、日及國定假日 | 備 註 | ||||
| 每 週 及 每 日 時 段 | 上午 09:00 至 12:00 |
下午 13:00 至 17:00 |
晚上 18:00 至 22:00 |
上午 09:00 至 12:00 |
下午 13:00 至 17:00 |
晚上 18:00 至 22:00 |
收費一律以「時段」計算。若逾時則以本表附錄之逾時規則計。 |
| 音 樂 廳 | NT$8000 | NT$10000 | NT$10000 | NT$10000 | NT$10000 | NT$10000 | 含冷氣空調、標準舞台燈光, |
| 現場 定點錄影,錄音 | 一時段 NT$ 5000 | ||||||
| 河合 平台鋼琴 |
一時段 NT$ 2000 | 調音自行聘請(需有調音師證照) | |||||
(一)在學學生個人音樂發表會,場地費用以九五折優惠。
(二)本公司在籍學生個人音樂發表會,場地費用以九折優惠。
(三)一般鋼琴老師場地費用以九折優惠。
(四)本團團員可享優惠。
(五)每場租借時限三小時,敬請遵守租用時限!逾時30 分鐘內,加收1500 元。逾時60 分鐘內,加收3000 元。逾時一小時以上,以一時段計費。(逾時費以清場完畢為計算標準)。
六、演出取消
一、如遇不可抗力原因,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如天災、戰爭、元首國喪、法令禁止或限制、主要藝術家無法演出或主要設備故障,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,場地租用單位得與本廳重議檔期,如因此導致解約,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廳無息退還,但已發生之費用由場地租用單位負擔。
二、除前項之原因外,乙方不得取消演出,若取消演出,則沒收租金總額之30%。
七、損害與賠償
(一)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,並保持清潔。一切之器材、用具、裝置、機器與其他設備,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,本廳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單位負擔賠償責任。申請單位作場地佈置時,應先知會本廳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。使用本廳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,未經本廳同意,不得以漿糊、膠紙、膠水、鐵釘、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,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、音響、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、接電,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,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(二)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時,應歸還租用之場地及設備,並回復原狀。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。申請單位同意授權本廳任意處理,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。如保證金不足,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。
八、演出相關注意事項
(一)本廳容納觀眾人數為104 人,若遇入場觀眾超出本場地之容納人數,甲方因消防安全之緣故,有權拒絕觀眾進場,乙方不得異議或其他要求。乙方應充份了解本款要求,如遇演出或觀眾人數逾超而導致之危險、不適與損壤,概由申請單位負責。
(二)申請單位未經本廳同意,不得在本廳進行任何佈置,如有特殊需要,須經本廳同意始可行之。
(三)申請單位未經本廳同意,不得在本廳之任何區域販售、展示或免費提供觀眾物品、食物或飲料。
(四)本廳全面禁止吸煙及攜帶飲食,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廳。情節重大者,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,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、損失與賠償,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。
(五)申請單位邀請之來賓,應遵守下列注意事項:
1.需著整齊服裝。
2.為尊重演出團體及準時入場之觀眾,請您務必於演出前入場。若節目開演後,請配合本廳遲到觀眾處理措施之執行。
3.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。
4.為維護公眾安全與健康,本廳實施全面禁煙。
5.請勿攜帶飲料、食物及寵物入場。
6.為尊重演出著作權益,節目進行中請勿攝影、照相及錄音。
7.為維護公眾安全及觀賞權益,凡貴重或大型物品請勿攜帶入場。
九、接待處相關事項
(一)為維護觀眾權益,節目開演後未準時入場觀眾,本廳伺機開放觀眾入座。
(二)申請單位於演出當天,須派接待處負責人處理相關事宜,直至演出結束,且須將佈置拆除,回復大廳原狀。
(三)本廳提供海報張貼服務,申請單位可提供海報一張以利宣傳,如數量超出規定,應事前告知本廳管理單位,本廳管理單位有行是否核准之權。
十、技術相關事項
(一)未經許可,不得於租用場地內、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。
(二)本廳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,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廳。情節重大者,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,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、損失與賠償,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。
(三)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,本廳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移出,否則本廳將逕行移除,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;保證金不足者,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。
(四)本廳周邊區域及舞台區禁止進行繪景或任何製景工程,屢勸不聽者,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之場地使用。
(五)非經本廳同意,申請單位不得於接待處區域尚未開放之時進入活動。
十一、錄音、錄影、與攝影
(一)申請單位如欲於演出當中從事錄音、錄影、攝影等工作,應先照會本廳。如有因此發生違反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時,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。若因而導致本廳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,申請單位亦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。
(二)申請單位於使用場地時,本廳有權錄音與錄影作為檔案資產,以供剪輯、檢索與研究之用,本廳並得授權第三人非營利性之使用。
十二﹑本辦法經本管理單位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件一
危機事件之因應與處理計劃
為維護場地設備及確保觀眾安全,依據處理節目緊急停演狀況,擬定危機事件之因應與處理計劃,如后:
一.演出設備故障(含本音樂廳其他設施之故障) 。
二.演出者或演出團體事故。
三.停電。
四.其他不可抗力因素:天侯、災變、傳染疾病等。
五.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及演出者之事由:戰爭國喪群眾運
動等。
處理方式及說明:
依緊急情況可能發生之時間落點分為演出前,演出中,演出後三階段。
演出前:
處理內容(演出前如遇緊急事故須召開會議討論後,對觀眾宣佈。)
演出中:
處理內容分 暫停、恢復、取消。
演出後:
處理內容(節目經決定停演後,對外宣佈停演)。
因應與處理計劃作業處理流程如下:
颱風停演處理流程。
停電處理流程。
演出設備故障停演處理流程。
前台觀眾地震疏散路線及處理流程。
一.地震發生時,配合舞台監督處理,決定疏散與否。
二.指示觀眾疏散路線前台處理流程。
三.負責指引觀眾疏散路線引導。
四.逃生設備(手電筒及擴音器等)。
附件二
取消演出或活動
一、取消:如遇不可抗力原因,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如天災、戰爭、元首國喪、法令禁止或限制、主要藝術家無法演出或主要設備故障,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,場地租用單位得與本廳重議檔期,如因此導致解約,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廳無息退還,但已發生之費用由場地租用單位負擔。
二、變更:1.如場地租用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,應於原租用場地前十五日以書面向本廳提出申請,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貳仟元。(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,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。)
2. 延期演出需於演出一個月前提出(以一次為限),經甲方同意。
三、除第一項原因或事前經本廳書面同意之外,場地租用單位如取消或變更舉辦之演出或活動,則沒收租金總額之30%。
附件三
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
演出場地設備申請書
聯絡電話:(04)2378-7838 FAX:(04)2378-7839
| 節 目 名 稱 | (請清楚填寫演奏之樂器及音樂會形式,例:學生發表會或獨奏會) |
| 演 出 形 式 | □專業音樂會 □學生發表會 □ 講座 □ 其 他______________ |
| 演 出 者或工 作 人 員 | 聯絡人:電話╱手機:e-mail:(主要聯絡人姓名及電話) |
| 演 出 內 容 | 演出時間長度: 中場休息時間: |
| 備 考 | □鋼琴(河合2號平台) □定音鼓 □打擊樂器:__________________□有線麥克風_______支 □無線麥克風1支 □譜架(大/小)_____支 □鋼琴椅(有椅背/無椅背)______張□其他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|
演出時間: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_時間:____________(請註明開演時間)
| 綵排時間: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_時間:______________綵□ 場地使用 | ___時段 □9~12時 □13~17時 □18~22時 |
| □ 排練、裝台場地使用 | _____小時 |
| □ 河合平台鋼琴 | _____小時 |
| □ 定點錄音、□ 定點錄影 | 一 場次 |
| □ 保證金5,000元(花籃、架清理) | (若有花籃、花架,演出結束當日需清空,否則本廳得沒收保證金1,000元作代理清潔費) |
| 日期: | |
| 經手人: |
附件四
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場地設備租借契約書
立契約書人 台中市交響樂團 (以下簡稱甲方)
與_________(以下簡稱乙方)
雙方同意訂定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(地址: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37號8樓)場地設備租用契約書,條款如下:
第一條 租用目的
本契約為甲方與乙方簽訂節目演出或活動- ( 以下簡稱本節目)而訂定,租用目的詳如附件一「台中市交響樂團音樂廳場地設備租用申請書」
第二條 租用期間
排練:自 年 月 日 時至 時止
演出:自 年 月 日 時至 時止
第三條 設備與技術需求
一、演出節目內容、時間及場地設備如「演出場地設備租用申請書」之內容。
二、若有損壞場地及設備,由乙方依市價賠償。廳內禁止擺設花籃,廳內廳外禁止飲食,演出人員請於指定地方用餐。
三、本廳容納觀眾人數為104 人,若遇入場觀眾超出本場地之容納人數,甲方因消防安全之緣故,有權拒絕觀眾進場,乙方不得異議或其他要求。乙方應充份了解本款要求,如遇演出或觀眾人數逾超而導致之危險、不適與損壤,概由乙方負責。
第四條 使用場地設備費用
一、本場次租借總金額合計新台幣 元整;鋼琴調音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(需有調音師資格證照),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。(最低為伍千元)
二、如遇場地及設備使用有所增加,應依乙方實際使用情形,於當日演出後補繳費用。
三、逾時30 分鐘內,加收1500 元。逾時60 分鐘內,加收3000 元。逾時一小時以上,以一時段計費。(逾時費以清場完畢為計算標準)。
第五條 取消演出
一、如遇不可抗力事故或不可歸責之事由(如天災、人禍、主要演出者事故或設備故障或欠缺等),致本契約節目全部或部份無法如期演出者,雙方另議檔期(以一年為限)。
二、除前項之原因外,乙方不得取消演出,若取消演出,則沒收租金總額之30%。
第六條 延期演出
需於演出一個月前提出(以一次為限),經甲方同意。
第七條 物件之清移
乙方應於節目結束時,所有花籃及花架均需清空撤離,需還原本場地整潔,違者沒收保證金5000 元為清潔費用。所留物件即視為廢棄物,甲方無須通知乙方,可得全權處理。
第八條 契約之生效
本契約一式二份,甲方留存一份,乙方留存一份,均於雙方完成簽署日生效。
甲方:台中市交響樂團 乙 方: (簽章)
地 址:
聯絡方式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




